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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则
处理投诉认可调解员的规则

 HKMAAL - 处理投诉认可调解员的规则 (更新于2024913)

第一节
就本规则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或可作其他理解外,下列字词应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认可调解员」指获HKMAAL认可并其姓名获载于一个或多个调解员名册上的人士及/或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

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指经香港申请评审及获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认可、由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并其姓名获载于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名册上的人士。

CAAM」指被投诉的认可调解员。

「《守则》」指在引起投诉的事件发生时适用的《香港调解守则》、《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的专业操守准则》及/或《HKMAAL家事调解员专业实务守则》。

投诉」指针对认可调解员的投诉、并涉及该调解员:

          (i)  与调解程序有关的怀疑不当行为;及/

          (ii) 与调解程序无关的怀疑不当行为、而有关行为可能会对该CAAM是否适合继续保留其认可调解员资格一事产生疑问

投诉人」指提出投诉的人。

HKMAAL」指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不当行为」是指认可调解员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作为),于理性且客观的人在了解事实情况后会认为该等行为构成以下一项:

(i). 严重违反《守则》;及/

(ii). 对该认可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及/或个人素养之严重质疑 ;及/

(iii). 严重损害香港调评会、其理事会及/或其调解员名册的声誉及/或造成损害,

                致使该认可调解员不再可存续于有关的调解员名册上。

名册」指由HKMAAL设立并在有关之时期中生效之认可调解员名册、及/(如适用)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名册。

规则」是指本规则。

第二节
于理解本规则时需要或可行的情况下,表示阳性的词语应包括阴性,反之亦然;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应包括众数,反之亦然。

HKMAAL理事会层面

第三节
任何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 HKMAAL 理事会,并且必须函附投诉所依据的所有证据及/或陈述。一旦收到完整投诉,HKMAAL秘书处应立即记录收到投诉之日期、投诉人姓名、CAAM的名称以及投诉性质。此后,HKMAAL秘书处应尽快致函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同时,HKMAAL秘书处亦应书面通知CAAM有关投诉,并向CAAM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所依据的证据及/或陈述之副本,以及本规则之副本,并应邀请CAAMHKMAAL秘书处发出是项通知后的二十一(21)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CAAM针对是项投诉的任何意见。此外,HKMAAL秘书处应尽快向HKMAAL理事会主席及律政司*转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副本、投诉所依据的证据及/或陈述,以及CAAM届时提出的任何意见。

(*: CAAM为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

第四节
(1)     HKMAAL理事会主席收到秘书处送来的投诉副本、投诉所依据的证据及/或陈述,以及按上述第三节所规定CAAM于收到投诉通知的二十一(21) 天内针对投诉作出的任何书面意见后, HKMAAL 理事会主席应召开HKMAAL 理事会会议以检视及议决有关投诉所涉及的不当行为指控是否为表面证据成立并须答辩。

(2)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HKMAAL理事会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对投诉进行审视和调查。HKMAAL理事会就投诉的所有决定均须以多数票通过; 而当票数相同,则HKMAAL理事会主席除原有的普通票一票外,另有决定性一票。HKMAAL 理事会可考虑并利用其掌握的任何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会否于法庭程序中被法庭接纳。

(3)(a) 若在根据上述第四节第(2)条对投诉进行审视和调查后,HKMAAL 理事会认为不存在表证成立的不当行为,则 HKMAAL 理事会应驳回该投诉并指示HKMAAL秘书处以书面通知CAAM、投诉人及律政司*HKMAAL理事会的决定或建议*

(3)(b) 若在根据上述第四节第(2)条对投诉进行审视和调查后,HKMAAL 理事会认为投诉的不当行为表面证据成立并须答辩,则HKMAAL 理事会应指示HKMAAL秘书处致函给 CAAM、投诉人及律政司*通知HKMAAL 理事会的决定,并告知各方有关投诉将呈达予投诉裁决委员会处理。

(*: CAAM为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

于投诉裁决委员会层面

第五节
(1) HKMAAL理事会若在根据上述第四节第(3)(b)条认为有表面证据成立的不当行为并须答辩,HKMAAL理事会的主席应尽快任命投诉裁决委员会。投诉裁决委员会由挑选自以下背景类别的三(3)名成员组成:

                1. HKMAAL理事会去届主席或前主席;
                2. HKMAAL理事会现任主席;与
                3. HKMAAL
理事会现任或前任成员。

                ((3)名成员皆不得为曾参与该决定有关投诉有表面证据成立的不当行并须答辩的HKMAAL理事会会议的人员)

以调查及裁决CAAM是否有不当行为。 HKMAAL 理事会主席应从三 (3) 名投诉裁决委员会成员当中任命一位出任投诉裁决委员会主席。

(2)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投诉裁决委员会有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其处理程序。所有决定应由投诉裁决委员会成员的多数票作出。投诉裁决委员会可以对其掌握的任何信息作考虑并采取行动,无论该些信息会否被法庭采纳。当投诉裁决委员会处理任何事宜,投诉人和 CAAM 皆可以各自代表自己行事,亦可委任他人以作其代理。投诉裁决委员会就有关行使其职能的事宜可以聘用事务律师或大律师提供建议。

(3)(a) 投诉裁决委员会主席应尽快(但不得迟于成立投诉裁决委员会后的十四 (14) 天内)以书面通知 CAAM 、投诉人及律政司*投诉裁决委员会已成立。

(3)(b) 自上述第五节第(3)(a)条中提及的有关通知之日期起计,投诉人须于最多三十 (30) 天内向投诉裁决委员会提交投诉重述,该重述必须附有、或已作标注引用,投诉人用来支持其投诉的证据和陈述。投诉人的投诉重述、证据及陈述的副本必须在向投诉裁决委员会提交的同时发送给 CAAM 或其授权的代理。

(3)(c) 自投诉人依照上述第五节第(3)(b) 条项提交其投诉重述、证据和陈述之日起,CAAM 须于最多三十 (30) 天内向投诉裁决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该书面答辩应附有CAAM 用以支持其答辩的证据和陈述。CAAM的书面答辩、证据及陈述的副本必须在向投诉裁决委员会提交的同时发送给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

(3)(d) 除非投诉裁决委员会、投诉人和CAAM另有约定,听证会应在投诉裁决委员会指定的日期在HKMAAL的场所或投诉裁决委员会指定的香港其他地点举行,而听证会须于CAAM依上述第五节第(3)(c)条提交书面答辩之日起计超过三十(3)天但少于九十(90) 天之期间内进行。

(3)(e) 在按上述第五节第(3)(d)条进行的听证会上,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向投诉裁决委员会提交投诉人尽其所知与投诉相关的所有信息和证据,包括证人(如有)等; 而 CAAM 或其授权代表亦应提供尽其所知的所有信息和证据,包括证人(如有)等以支持 CAAM 的答辩。

(4)(a) 若于考虑所有有关的证据、信息和陈述,并听取了证人(如有)的证词后,投诉裁决委员会裁定CAAM 并无作出不当行为,投诉裁决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HKMAAL 理事会主席,后者应记录该决定、并指示HKMAAL秘书处致函投诉人、CAAM及律政司*以通知其投诉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

(4)(b) 若于考虑所有有关的证据、信息和陈述,并听取了证人(如有)的证词后,投诉裁决委员会裁定CAAM有作出不当行为,投诉裁决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HKMAAL 理事会主席,后者应记录该决定、并指示HKMAAL秘书处致函投诉人、CAAM及向其提供意见的人,以及律政司*以通知他们投诉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除名*。

(5) 若CAAM为HKMAAL认可调解员、而投诉裁决委员会按上述第五节第(4)(b)所述裁定CAAM 有不当行为、并已通知 HKMAAL 理事会主席,而后者亦已促使HKMAAL秘书处通知投诉人和 CAAM、且秘书处已妥善进行通知,则HKMAAL 理事会主席应召开HKMAAL 理事会会议,并呈报投诉裁决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HKMAAL 理事会应命令秘书处从所有HKMAAL管有的调解员名册中撤销CAAM的姓名并指示秘书处致函CAAM 告知其HKMAAL理事会的举措。秘书处亦应要求该CAAM向HKMAAL秘书处归还任何CAAM的调解员认可资格的证书。

(6) 投诉裁决委员会可行使其酌情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延长本规则第 5 节中规定的任何时间限制及/或最后期限。

(7) 无论投诉人及/或 CAAM 是否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人员代表,投诉裁决委员会均无权就讼费作任何裁定。

(*注: 当CAAM为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

其他事项

第六节
(1) 与投诉及其处理有关的所有事宜,除根据本规则将认可调解员从名册中除名之外,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均须对一切事宜作严格保密。

(2) 纵使本规则中或有所定,HKMAAL及其理事会、投诉裁决委员会皆不会对任何人就投诉及一切按规则处理投诉而进行的程序、事宜、听证会及其他活动而涉及的交通、法律及/或其他有关的开销及费用承担责任。

(3) CAAMHKMAAL认可调解员,HKMAAL理事会或投诉裁决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而HKMAAL理事会或投诉裁决委员会均无须就其按规则作出的任何决定提供任何理据。

(4) HKMAAL 理事会及投诉裁决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可从 HKMAAL 的资产中获得补偿,以补偿其任何开销及赔偿债任,而补偿金额无上限地包括于与规则有关之任何法庭程序中进行抗辩的法律代理费用。

本规则旨在过滤不论其动机何为的无理投诉。

如果投诉的内容被裁定为情节严重而有关的认可调解员应当从调解员名册中除名,则针对该名认可调解员的不当行为之指控便为成立。请留意,如针对认可调解员的不当行为指控成立,则该名调解员将从所有HKMAAL设立并在有关之时期中生效之认可调解员名册中除名及/或获HKMAAL向律政司建议该名调解员从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名册中除名*

认可调解员作为调解员的表现不佳、即便其表现于法律上可被视作疏忽,该等表现不一定构成不当行为。而认可调解员的轻微过错也不足以构成不当行为。

若投诉指控 CAAM 疏忽或无能,则该等疏忽或无能必须为情节严重且无从辩解而可客观地判断为不当行为。

按规则的条文作出裁定的人员,须认真及不偏不倚地进行判断,以决定CAAM是否有足够程度的不合规或不当行为而亟需从HKMAAL设立并在有关之时期中生效之认可调解员名册中除名及/或向律政司建议从粤港澳大湾区统一的调解员名册中除名*

(*: CAAM为认可香港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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